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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印发 《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12-10 浏览次数:2517次
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文件
吉安协字〔2020〕36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印发
《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安全生产协会,各会员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立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吉安委〔2020〕4号),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企业服务,结合实际工作,制订了《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立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吉安委〔2020〕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的全省性、专业性、自律性的社会组织作用,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会员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结合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性质特点,组建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了规范专家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辅助决策和专业指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协会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和考评等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家主要是参加省协会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应急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及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同时,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开展安全技术咨询;为本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省协会专家按照行业领域和专业特点,下设建筑、安全工程、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工、机械、电子、电气、电力、道路交通工程、建材、水利、纺织服装、健康安全环境工程、地质勘探、检验检疫、制药工程、煤矿、矿山、城镇燃气供热等专业组。
  第五条 省协会设专家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主任、副主任由本行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省协会安全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建立和维护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评聘、使用进行审;建立专家档案,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解聘等工作;
  (二)协调专家参与有关活动,依据专家工作记录和专家派遣工作情况反馈表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专家年度综合考评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调整建议,按照工作流程报专家委员会审核;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馈。
  (四)对专家使用和工作经费进行初审;
  第七条 专家工作职责:
  (一)参与全省相关专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题调研活动,为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参与全省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配合执法检查等工作,提出隐患整改等专业意见;
  (三)参与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应急培训、应急预案演练、科普宣教、标准化、信息化、应急预案等项目研究、起草、论证等工作,以及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工作;
  (四)配合省协会安全生产的培训、标准宣贯、先进经验推广,促进我省安全生产技术、学术交流等工作。
  (五)完成省协会指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省协会负责、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二)接受省协会管理,积极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如期完成省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受省协会指派从事相关工作时,应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自觉为安全生产工作建言献策,撰写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论文,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九条 根据省协会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年。到期自动解聘。需要续聘的,按照专家聘任程序重新履行手续,工作突出的专家优先续聘。
专家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技术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消防救援总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专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在工作中发现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及时按照聘用程序补充到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聘任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无违法违纪
  (2)具有安全生产相关领域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特殊情况可放宽至中级,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证的优先)
  3)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4)具有10年以上从事所在领域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5具备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能深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特邀专家除外)(65周岁以上应有医疗机构体检证明)。能够随时保证依邀请深入现场,胜任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专家申报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登记表(详见附件1)》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退休专家无需推荐单位意见。
  (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能够认定专业能力的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安全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家聘任程序:
  (1)单位推荐;
  (2)个人自荐;
  (3)协会审定。
第四章  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十 专家使用时要填写《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使用审批表》(详见附表2)。
  第十四条由专家委员会每年对专家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结合日常考核和随机回访的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第十省协会专家委员会根据专家实际工作情况及考评结果,汇总《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库调整审批表》(详见附表3),对专家库人员进行调整。
  (一)专家库现有专业组及专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可增补,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因身体、工作等原因,不适合作为专家开展工作的,由推荐单位征求本人意见后,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或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履行解聘手续;
  (三)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活动特别是突发事件处置的,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
  (四)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结论(意见)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泄露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违反职业道德,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结论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专家工作守则,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专家本人或亲属与督查检查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未经省协会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专家经费
  第十 专家工作经费依据省协会相关文件办理报销程序;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审核专家费使用标准,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专家费报销流程:
  (一)专家工作结束后,由经办人将填写完整的《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报销审批表》(详见附表4)交负责人审核、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审批;
  (二)审批通过后,由经办人将《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使用审批表》、《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报销审批表》送至财务处履行报销手续。
第六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登记表
   2.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使用审批表
   3.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库调整审批表
   4.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报销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