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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深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

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3274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全面推进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紧密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着规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体系,强化石油气生产单位HSE管理体系建设,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分级达标;促进非煤矿山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2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包括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达到一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三、评审标准
  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的要求及评分办法。采用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确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和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
  四、评审组织体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非煤矿山(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非煤矿山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省安全监管局原来认定的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三、四级考评机构,即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吉林宝华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继续负责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原来的三、四级)企业的考评、复评及企业年度自评的审查工作。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认定的五级考评机构继续负责三级(原来的五级)企业的考评、复评及企业年度自评的审查工作。
  评审单位要在安全监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咨询组织要严格执行省安全监管局印发的《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咨询工作规则》,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其认定评审单位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五、评审程序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为:非煤矿山自评,评审单位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一)非煤矿山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为正常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二)申请评审。非煤矿山根据自评等级,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1)。
  (三)评审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评审申请后,坚持评审与咨询分开的原则,从其确定的评审单位中随机选择评审单位,委托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审核公告。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
  (五)颁发证书、牌匾。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期满后,由评审单位颁发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见附件3)、牌匾(式样见附件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具体编号办法见附件5)。
  六、政策措施
  (一)继续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纳入对各市(州)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中,并适当增加赋分权重。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要求,将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相结合,认真执行相应的激励政策。同时,对在2012年底前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对于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各地要积极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四)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结果向企业所在地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其提高达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五)加强对标准化企业的动态监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1个月向认定其等级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评审工作结束后,根据情况确定等级。已经取得安全标准化的企业每年要进行一次标准化等级的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上报认定其等级的安全监管局备案。安全监管部门将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安全标准化企业进行专项抽检复查,对安全管理工作出现严重滑坡的企业,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在有效期内,达标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要求,做相应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省有关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继续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统一领导,搞好宣传发动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强化指导,分类推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要抓巩固、抓提升、抓改进,督促企业对照新的评分办法,认真开展自评,重新评审定级;对已经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尚未评定等级的,要抓规范、抓过程、抓实效,按照新的评分办法评审定级;对尚未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要抓指导、抓促进、抓达标,按照工作目标限期完成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
  (三)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在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中,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要按照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总体目标,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方案,按阶段分步实施。要对企业分类排队,在重点企业和易达标的企业先推行,及时组织专家对重点企业帮助指导,充分发挥大企业和安全基础好的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典型带动,整体推进。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把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的活动紧密结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要在本辖区内选择一定数量的不同规模、不同开采方式、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全面提升,务必抓出成效。
  (五)强化培训,搞好衔接。当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加强对评审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衔接,继续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在标准化创建工作中收取费用。
  (六)重点指导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相关市、县安全监管局摸清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底数及HSE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分类排队,制定达标计划。同时,待总局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出台后,专门进行宣贯。对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评审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以提高业务能力。
  附件: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表
  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
  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5.吉林省非煤矿山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编号办法